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总部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远集装箱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协商一致,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公司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 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协商,同步审议、同步签订、同步履行。
第三条 公司制定和修改各项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有关条款,并应有工会女职工代表参加,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 妇科普查与劳动保护
第四条 对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对40岁以上女职工增加一次(阴超、钼钯)检查,所需经费由公司出资。
第五条 公司采用“个人出一点、工会贴一点”的出资方式,为女职工购买“上海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险”。
第六条 为保障优生优育,公司给予使用电脑进行工作的怀孕女职工提供使用液晶显示器,并向使用电脑进行工作的怀孕女职工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用于购买防辐射劳动保护衣。
第七条 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卫生用品。
第八条 对于节育手术者休假,按《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
第九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
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工作量。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工资按在岗工资80%计发。
第十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第十二条 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生育时,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在岗工资80%计发。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维护女职工的发展权,公司在提职、晋级、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培训时,应按照女职工的人数确保一定的比例;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人数相适应。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遇劳动合同到期的,又不存在法定终止情况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产假后六个半月内保留原工作岗位;按规定对婴儿进行免疫接种的每次可予半天公假。
第十九条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职工休假4小时。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公司赠送生育礼金5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各一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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