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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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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0518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追诉标准;操纵证券市场立案追诉标准;内幕交易信息立案追诉标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诉标准。

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外,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一万元将被立案追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资助恐怖活动将被立案追诉;有意使用假币达到400张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全文请从中远集运思想政治工作网/廉洁文化/法律法规栏目查阅。


作者:中远集运纪委/审计监督部 来源:《廉政之窗》2010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9日